医保政策
医保患者特殊病种治疗的办理流程
一、选择我院为定点医院的本市医保患者,办理本院已开通的以下8种特殊病,医生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多发性硬化;
3.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4.肾透析;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
8.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
二、医保科在医保系统中读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录入《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信息,打印两份《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参保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一份交参保人员,一份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医保科妥善保管参保人员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备案材料自备案日期起保管三年。
三、本市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持社保卡、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患者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院进行相关治疗。
五、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特种病窗口实时结算,报销比例按住院比例报销。
六、特殊病种备案长期有效,无需进行续批。
七、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参保人员,可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八、原则上在一个特殊病种有效期内不能更换特殊病种定点医院,但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办理注销手续,原定点医院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参保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加盖定点医院印章,一份交参保人员,另一份由定点医院保存 。网络故障时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及上一家《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到个人参保缴费区、费用申报或原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院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注销单”。参保人员次日持社保卡及“注销单”到新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办理备案手续。